关于启动经营快递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
(鄂邮管〔2008〕39号)
各快递企业:
为贯彻落实《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关于经营快递业务备案的规定,国家邮政局研究制定了《经营快递业务备案登记表》,并启动了备案工作。现将我省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区、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到国家邮政局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快递企业到经营所在地省邮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登记表》通过国家邮政局政府网站上网,供企业下载。《备案登记表》设立了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企业基本情况的相关栏目。填报说明对主要事项作了解释和说明。备案企业应在备案受理部门指导下认真、准确填报。
三、快递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层级、范围及时间,到具有备案管辖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快递企业可通过邮寄方式报送文件、办理备案。邮政管理部门将认真查验备案文件,必要时通过电话查询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一步核实备案事项,在此基础上填具意见。
四、快递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国家邮政局制定的《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服务承诺(快递企业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的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
(五)格式合同(附有格式合同的快递详情单加盖单位公章);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分支机构名录(省会城市快递企业提供地市州级分支机构名录,地市州级快递企业提供县市以下级别分支机构名录)。
五、具有备案管辖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文件的核查。对备案文件齐备的予以备案,并以盖章方式退交《备案登记表》一份给企业作为备案证明。
六、办理时限: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公布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快递企业,应当在2008年9月12日前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公布后设立的快递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受理单位名称:湖北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单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10号;
邮政编码:430023;
联系电话:027-83568679、027-83568683;
传真电话:027-83558525。
二○○八年八月六日